关于全面加强和尽快确立“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
理论研究力度和社会实践标准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各种不同的场合都一再号召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树立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建设和谐社会,并一再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也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基础。”胡总书记在此所一再强调的决定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仅是指:“人与自然之间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明的基础),而且还包括:“人与人之间良好的人文生态环境”(政治文明的基础),同时也包括:“人与其自身之间良好的心理生态环境”(精神文明的基础),即这种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综合的和广义的生态环境,而不是某一具体的和狭义的生态环境。这里的“良好”是指生态环境和谐程度的一个评价标准,而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一种生态文明,生态文明的终极目标就是和谐,和谐的内容就是生态文明的过程,即矛盾着的各种生态关系向生态文明方向发展的过程。可见,胡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和确立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其实质就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而这个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就是由建立在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物质文明、建立在良好的人文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政治文明和建立在良好的心理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精神文明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 根据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和确立的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方针、路线和政策,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群情振奋,纷纷以各种方式和方法,积极投身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潮之中。 几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研究在学术界已经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气象,各种理论和学说层出不穷,而其社会实践在全国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在进行着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但是,通过我们这几年来以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国各地宣传和推广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建设事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我们发现由于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对如何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缺乏有效的具体理论指导和现实的社会实践标准,所以在宣传和建设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和现实问题。目前,在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存在着如下不和谐因素: 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存在着不和谐因素。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的不和谐,是作为自然界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人类与自然之间矛盾的产物,它反映出的是我们物质文明建设中存在着问题。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自然资源不断减少与人类资源需求不断增加之间的矛盾。人类是自然界中的人类,如果不能正确地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就是无止境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国土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们对物质财富追求的欲望,与自然资源减少的速度几乎成正比。我们在全国几个省区的考察中发现,这一矛盾仍在加剧。显而易见,这一矛盾的激化是缺乏科学发展观指导,即不能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的结果。 另一方面,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对抗日益加剧。这一对抗具体表现为人类对自然的破坏程度在增大,而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则在加剧。目前,我国各地区都在建设所谓的生态文明市(县、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等,但是由于各级政府不尊重自然规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为乱砍乱伐森林资源,盲目侵占耕地资源,水资源人为大面积污染等现象,致使各种自然资源大量减少和损毁,这是我们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主动破坏。与此同时,面对人类的挑战,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和反抗也在加剧。全国主要江河的洪涝频繁、温室效应导致气候变暖,北方地区大面积土地沙漠化、沙尘暴,南方局部地区大面积干旱、石漠化、酸雨等各种自然灾害,都是这种自然界对人类破坏自然的报复和反抗。上述矛盾的出现表明,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人与自然之间不和谐的生态关系,之所以存在这种不和谐,主要是因为我们在物质文明建设上的世界观缺失造成的,即在思想上(主观认识)没有一个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观的主观指导,在行动上(客观实践)又高高地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不尊重自然界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结果就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严重恶化,使我们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 此时此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我们在主观认识上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客观实践中要尊重自然规律的思想,对于在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过程中更好地解决存在的上述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是人与人之间的生态关系存在着不和谐因素。人与人之间生态关系的不和谐,是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各种矛盾的产物,它反映出的是我们政治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在加大。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中的代表着各种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群体也逐步开始形成,由于各利益群体所掌握的经济资本和政治资本的不同,不同群体间的矛盾不断增加。在某些地区,一些掌握了经济资本的群体为获得政治资本而不择手段,另一些手中握有政治资本的群体为了获得经济资本也无所不用其极,由此导致黑恶势力和腐败现象不断。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西部地区随着贫富差距的迅速增大,致使既不掌握经济资本,也不掌握政治资本的广大民众群体生活陷入贫困化,对社会不满和仇富、仇权的现象增大。由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因此民主观念的缺失,即没有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地获取经济和政治权力的 “民主化”的、良好的人文生态环境,是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管理阶层与被管理阶层的矛盾在增加。管理与被管理历来都是一对矛盾体,要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和谐相处,就必须要由双方均认可的制度的约束,对于国家来说这个制度就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制定出的各种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作为国家的管理者与其所管理的全国广大的民众之间的生态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在某些省区,管理阶层与被管理阶层之间仍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而且矛盾也在增加。如管理阶层克扣扶贫款,挪用社保基金,强占耕地等现象时有发生,而被管理阶层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围攻政府部门的现象也不断出现。这些矛盾的出现和增加,主要是因为国民(包括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法制观念的缺失,即没有建立起一个合理(合法、合规)地行使经济和政治权力的“法制”化的、良好的人文生态环境。 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思想,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社会中营造一个良好的“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人文生态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 三是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不和谐因素。人与自身之间生态关系的不和谐,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人与其自身相矛盾的产物,它反映出的是我们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人的思想与其行为之间的矛盾在增加。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的各种思想、文化产品对我国人民几千年来所信守的思想和文化冲击巨大,并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民众的行为方式,致使现代中国人的思想和与其行为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增加,即很多人的思想和行为并不相一致。如有些人在外在行为上或口头上表现大公无私和爱国、爱党,而在内心的思想深处却想的是如何以权谋私和叛党、叛国;如有些人虽然在思想上并不想破坏社会公德,但在其所表现出的一系列行为上却是损害社会公德的。有些人由于失学、失业等造成的思想压力很大,但在行为上还要表现的非常乐观,由于没有调节矛盾的方法,结果很多都自杀谢世。这几年来,我国居民的自杀率不断升高就是这种人的思想与其自身行为相矛盾的产物。而人的道德规范的缺失,则是这种人的思想与行为不相和谐的心理生态关系形成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人的心理与其生理之间的矛盾在加大。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中青年人的健康状况不升反降,许多年青有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界精英在不惑之年由于生理健康原因就过早地辞世了,这表明只有健康的心理,没有健康的生理,即“心有余而力不足”,是人的心理与生理间的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由于人是构建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所以人自身是没有权力不关心或是去损害自身的生理健康的,而生理不健康对心理健康也起着一定的破坏作用。显然,这种人的心理与生理之间不和谐的生态关系形成的根源,是人自身缺乏对人的生命伦理的敬畏和尊重。如果说,人的思想是人的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话,那么人的生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人的行为。可见,人与其自身之间生态关系的不和谐,即不道德和非伦理,则就必然表现为人的精神层面的心理生态环境的恶化。 而胡锦涛总书记正是看到了中国人与其自身之间的这种不和谐现象的存在,才代表中央提出了“八荣八耻”这一以心理生态文明为内容的和谐人生的伦理道德行为规范。这也是在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中国人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依据。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在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观与客观、民主与法制、道德与伦理)是目前和今后严重制约和影响我国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我们目前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央所提出的:“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我们自身十几年来对生态文明思想的研究和实践,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后,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中央全面加强“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 的理论研究力度
理论是将思想(认识)转变为行动(实践)的中介和指南。虽然胡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大全会及其后的各种公开场合,代表中央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目标、路线、方针、政策,但是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客观实践中贯彻落实上述思想时,还必须要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理论和方法做指导。中央所组织的研究课题,应着重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方面的研究和系统化。 一方面,认识和谐社会的世界观应是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观。 即认识和看待社会的根本观点和看法。它包括:对人与自然之间生态关系的观点和看法、对人与人之间生态关系的观点和看法,以及对人与其自身之间生态关系的观点和看法等。其中,根本观点:是生态文明观,包括自然观(物质文明)、社会观(政治文明)和人生观(精神文明)。根本看法:是生态要和谐,包括自然和谐(自然中的人)、社会和谐(社会中的人)和人生和谐(自身中的人)。 另一方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方法论应是生态文明的和谐方法论。 即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和方法。它包括:确立和谐的自然生态关系的理论和方法(自然方法论)、建设和谐的人文生态关系的理论和方法(社会方法论),以及建立和谐的心理生态关系的理论与方法(人生方法论)等。其中,基本理论是:生态和谐论,包括自然和谐论、社会和谐论、人生和谐论。基本方法是:生态平衡法,包括自然生态平衡法、社会生态平衡法、人生生态平衡法。 总之,由于上述理论研究是意识形态范畴的研究,政治理论性较强,我们建议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召集各方面的专家组建课题组进行研究。
二是建议国家尽快确立“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 的社会实践标准
标准是衡量和评价行动(实践)成果的指标体系和价值准则。目前,全国上下,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各种各样,其所提出的具体理论和实践标准也各种各样,各级政府部门、大专院校也都处在研究和探索阶段。由于,没有具体的理论指导,各地所研究制定的实践标准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们调查的全国几十个县市中,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依,所以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不知所措。为此,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尽快确立“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社会实践标准体系,并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省区、城市、乡镇进行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试点和社会实践标准体系的推广和示范。 国家组织制定的标准体系应该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指导性标准体系,必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包括:自然生态和谐的标准、社会生态和谐的标准和人生生态和谐的标准三大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一,是指自然生态和谐的标准。 即人与自然之间生态关系的文明程度,亦可称为:自然和谐度(物质文明度),如丰富与贫乏等。 标准体系二,是指社会生态和谐的标准。 即人与人之间生态关系的文明程度,亦可称为:社会和谐度(政治文明度),如稳定与混乱等。 标准体系三,是指人生生态和谐的标准。 即人与其自身之间生态关系的文明程度,亦可称为:人生和谐度(精神文明度),如快乐与悲伤等。 上述三大标准体系统称:和谐社会标准体系,也可称为:生态文明的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按层次可分为:国家级生态文明标准;省级生态文明标准;市(县、乡、镇、村)级生态文明标准;以及西部地区生态文明标准等。国家级和区域级的生态文明标准必须由国家来组织制定和评价,而省级(包括市以下)则可依据国家和区域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省(区)自行制定和评价,但其标准应高于国家级标准。建议国家标准的试点和推广可以在我国的东、西、南、北、中各大区域分别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省或市进行。这样更有利于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由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必须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有度可检,因此上述标准体系的尽快确立和选择试点示范,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划时代的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的实践意义,所以必须尽快确立和试点,才能使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少走弯路、减少损失,从而造福于我们的子孙后代。
三是建议军委逐步加快“维护生态文明的和谐世界”的国际合作步伐 合作是消除和避免矛盾和冲突的最好方法。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央所提出的“和谐世界”的思想理论,是建立在“和谐社会”思想理论基础之上的。如果我们站在全球(世界)的高度,把上述我们所研究的在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实践标准研究的视角,从我们国家放大到世界,即为和谐世界的思想理论。和谐世界的思想理论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认识和建立和谐世界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即人们认识和谐世界的根本观点和看法,与建设和谐世界的理论和方法。胡总书记代表中央提出的和谐世界的思想,集中地反映了我们认识和看待和谐世界的世界观是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维护和谐世界的方法论是生态文明的科学方法论。 其一是认识和谐世界的世界观。主要内容包括:人们对人类与自然界(世界)之间关系的观点和看法(如人类与地球的关系)、人们对人类群体与人类群体(国家)间关系的观点和看法(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和人们对人类群体与其群体自身之间关系的观点与看法(国家法人与其国家间的关系)。 其二是维护和谐世界的方法论。主要内容包括:维护全球关系和谐的理论和方法(全球和谐论与全球平衡法)、维护国家间关系和谐的理论和方法(国际和谐论与国际平衡法)、保证国家内部和谐的理论和方法(国家和谐论与国家平衡法)。其中,国家和谐论与国家平衡法,即为:和谐社会的理论。 第二部分,是建设和维护生态文明的和谐世界的标准。即评价和衡量世界是否是生态文明的和谐世界的标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指标体系: 体系一,全球生态和谐标准。是衡量和评价全球生态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准体系,即世界和平的标准,如对全球战争状态与全球和平状态的评价和衡量的指标与准则等; 体系二,国际生态和谐标准。是衡量和评价国家间生态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准体系,即国际安全的标准,如对国家间友好状态与国家间敌对状态的评价与衡量的指标与准则等; 体系三,国家生态和谐标准。是衡量国家内部生态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准体系,即国家稳定的标准,如对国家内部是否国泰民安或动荡不定的评价与衡量的指标与准则等。
上述三大标准体系统称:和谐世界的标准体系。由于上述和谐世界的理论与方法和世界和谐的标准体系,需要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和拥护,特别是要得到联合国的认同,才能够造福于世界和人类社会,因此我们国家作为首倡国和世界大国,有义务、有责任积极宣传、推广向全世界,及至最后得到全世界各个国家的认同。只有如此,维护生态文明的和谐世界的理想和使命才能真正实现。
正因为,和谐世界的维护异常困难,而且国际间(国家与国家间)生态关系错综复杂,存在着许多种难以消除的不和谐因素,特别是由国家间的全面对抗而形成的对世界和谐造成致命威胁的 “战争”这种国际生态关系,使得世界各国都将从事战争的国家军队看作是维护国家自身安全和世界和平首选工具,因此国家军队对于维护生态文明的和谐世界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而如何避免国家间的战争,维护国际间的和平,是和谐世界思想和理论能否在全球开花结果的关键所在。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我国军队必须积极投身到和谐世界的维护和建设中去,并且应该主动加大参与联合国国际维和的任务,广泛开展与世界各国军队的军事交往和合作,增强各国军队间的互信、互谅和互助,积极与国际同行一道寻求避免战争、遏制战争和维护和平的有效方法,为世界和平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是故,特向军委提出逐步加快“维护生态文明的和谐世界”的国际合作步伐的建议。
以上是我们经过慎重研究和调研后所提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和建议。
北京生态文明工程研究院
2007年1月2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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