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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专著>>《我们的治农方略》
第八章 组织合作社,带领农民进入市场

第八章  组织合作社,带领农民进入市场

(一)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

□“人民公社”曾给农民留下过痛苦的记忆

在我国历史上,虽然很早就有“钱庄”这类带有信用合作社萌芽的组织,但始终没有演变成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尽管在上世纪一二十年代就有一些人曾努力想把合作社概念引进国内,三四十年代更有一批知识分子掀起过“乡村建设运动”,试图在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合作社”,但是都未能取得成功。建国以后,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在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高潮”。由于采取了行政手段,在很短的时间内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初级社迅速过渡到了高级社,最后在1957年又合并成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但由于这种合作社从发起组织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都有悖于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侵犯了广大社员群众的切身利益,形成了地道的“大锅饭”,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最终将农业经济,以至整个国民经济推到了“崩溃的边缘”。最后,在农民群众的推动下,不得不在70年代末放弃了“人民公社”制度。不仅挽救了中国农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而且直接推动了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把我国经济重新推向新的发展高潮。由于历时30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沉痛的历史教训,及其给人民群众,特别是给农民群众留下的惨痛记忆,致使人们即使在今天谈起这段历史仍然难免“心有余悸”。时至今日,在政府的正式文件中仍不曾见到“合作社”的字样。在众多场合下,合作社经常被代之以“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合作社”在世界上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公认的组织,它具有明确定义和组织原则,是一种国际规范的组织。而“合作经济组织”则是一种概念模糊,组织形式不定的组织,以至有人将凡是由几个人出资,联合经营的机构都称之为“合作经济组织”。有人甚至还将一些具有行会色彩的机构也归入了“合作经济组织”。因此,这种概念丝毫无助于推广合作社事业。我们在本书里介绍的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社员自发组织起来国际规范的合作社。它们在我国化解“三农”问题的过程中,以至在整个经济的发展中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合作社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与以往那种自上而下用行政命令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不同,国际公认的合作社(下称“合作社”)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们在世界上已经有大约200年的发展历史。随着17世纪中期西方产业革命(或称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以自给自足为特点的自然经济迅速转向商品经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者生产的大部以至全部产品用于出售,供消费者享用。但是,市场很快被大生产者占领了,广大的小生产者则被排挤在市场之外。于是,在19世纪初,在当时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帮助下,小生产者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试图以较大的集体进入市场,与大生产者相抗衡。到1844年,英国罗奇代尔地方成立的“公平先锋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率先制定了一系列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因此被后人誉为“世界第一个合作社”。

与此同时,农业中的合作社也应运而起。早在1806年,意大利奥索博地方的农民成立了一个乳制品合作社。1808年卢森堡成立了一个由园艺主和农场主联合组成的合作社。1811年在美国的威斯康星州和康涅狄格州同时成立了两个乳业合作社。到19世纪后期,在欧洲许多国家出现了合作社发展的高潮。1882年丹麦成立了第一家合作乳制品厂。几乎同时,丹麦还相继成立了种马合作社(1879)、公牛合作社(1884)、合作鲜肉工厂(1887)、种猪合作社(1894)和牛奶测试合作社(1895)等等。可见,农业中首先成立的合作社是由牛奶和其他一些容易腐败变质的农产品生产者联合而成立的。这是因为,牛奶等产品容易腐败变质,急需及时处理。随着农民饲养的奶牛日益增多,传统的把奶牛拉到邻居门口向邻居出售鲜奶的办法,已经不能消费全部牛奶了,而必须及时送到附近的乳品加工厂去加工,否则就会遭受损失。但是,每家每户的少量牛奶不值得每天分别送往加工场。于是,奶农们自发地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由合作社派专人每天把社员家的牛奶集中后送加工厂加工。这样做既保证牛奶能够及时得到加工处理,又节约了人工,降低了成本。接着,其他一些产品的生产者也相继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像雨后春笋般地从世界各地冒了出来。甚至谷物农场主们为了及时烘干和保存收获的谷物,也纷纷成立了谷物仓储合作社。如美国中西部的谷物农场主在19世纪40年代就成立了多个这样的合作社[1]。

由此可见,这种合作社正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由农民(或农场主)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不受政府部门的控制,在经营上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利。合作社为小规模农民进入市场立下了汗马功劳,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致使它们在世界各地迅速得以普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包括农业合作社在内的我国合作社也必将得到快速发展。

□合作社是小规模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

综观世界合作社发展史,合作社是中小生产者和消费者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自愿组织起来,以较大的规模进入市场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的生产者或消费者难以单个进入市场,他们必须组织起来使之具有较大规模才能进入市场,并与大生产者和公司集团进行较量。特别是像我国如此狭小的农业经营规模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尤其在世界各大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的情况下,我国的小规模农业除了走合作社道路,根本无法与之竞争。因此,国人(特别是农民)急需改变以往对合作社的错误认识,按照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使我国的合作社得到健康的发展。

事实上,时至今日我国农民也只有依靠合作社才有出路,否则他们将可能被市场所淘汰。这是因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的5年过渡期即将届满,届时面对价廉物美的众多进口农产品,我国的农产品的销路是可想而知的。我国农业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农民的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利用政府为解决“三农”问题而提供的符合WTO绿箱政策的扶植政策,争取更快地改变自身面貌的同时,加速发展合作社,并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逐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提高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程度,使农产品尽可能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依靠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素质和创业能力。只有在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农村才能真正繁荣起来。为此,我们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合作社事业蓬勃发展起来。

(二)什么是合作社?

如上所述,我们这里推荐的不是上世纪50年代用行政手段组织起来的“生产合作社”或“人民公社”,而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和推广的服务型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包括: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或称为信贷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农业物资供应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学生合作社,等等。

□合作社的定义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纪念它成立100周年时召开的31届代表大会上,重新修订了它的合作社定义。这个新定义是:“合作社乃是社员为满足其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要和愿望而自愿结合的,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自治团体。”[2]

这个定义清楚地表明:(1)合作社是其成员为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愿望而自愿联合起来的;(2)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拥有的;(3)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不从属于任何其他组织。因此,在国际上,人们把合作社称作是“使用者的联合”,即所谓的“使用者拥有、使用者控制、使用者受益。”

但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合作社定义为“劳动的联合”或“劳动和资本的联合”。那是不确切的。即使要把它说成是合作社定义,那也只能是生产合作社的定义。因为我国过去的生产合作社正是实行“劳动联合”的,但是这种合作社在国际上为数极少,只有在原社会主义国家及少数国家(如以色列)里存在,而且获得成功的例子更少。绝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是服务型合作社。在这类合作社里,社员参加合作社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合作社里劳动(就业),他们只是为了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才参加合作社的。而且这类合作社也不需要很多的劳动力。合作社所需的雇员都是从社会上招聘的,社员可以应聘,非社员也可以应聘。因此,这类合作社并非是劳动的联合。恰恰相反,农民在参加这类合作社以后,他们并不放弃原有的土地和经营业务,仍然都是独立的农业生产者。

□合作社的性质

在各国实行的合作社内部,除了少量按合作社章程提取的公积金所形成的公有财产以外,通常不形成公有财产。合作社社员都是以股份入股的,因此合作社是在社员财产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合作社账户中,每个社员都有自己股份变动的详细记录。因此,如果合作社要解散,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按股份清算的。虽然有些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可以形成少量的公有财产,但是这部分公有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在合作社解散时,它们只能交由社区使用。

但在我国,人们总是把合作社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混为一谈。其实,合作社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集体经济往往是由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组建的。农民在参加了组织以后,随之失去了他们对于生产资料以至于本身的劳动力的支配权,从而也就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者,一切都必须依附于组织。由于这种所有制的产权不清晰,因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农民参加合作社以后,仍然保持对其生产资料和本身劳动力的支配权,他们仍然是独立的生产者。合作社的任务,只是为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帮助社员发展生产和提高生活质量。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将合作社原则重新归纳为7条。它们是:

(1)自愿与公开的社员制。合作社是社员自愿组织起来的,凡是能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承担社员责任的均可入社,不受性别、职业、种族、政治以及宗教的歧视;

(2)社员的民主管理。合作社由积极参与活动和决策的社员实行民主管理,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领导班子,对社员负责。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决策权(一人一票)。

(3)社员的经济参与。合作社由社员出资组成。社员股金如给予补偿,应受法律限制。社员分配盈余的方法,可以下列方法进行:为发展合作社尽可能拨出一部分用于不分配的准备金;支持社员赞同的其他活动;合作社的可分配收入要按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额的比例退还给社员(回顾退还金)。

(4)自治与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治与自助组织。即使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组织有所协作,或从外部引进资本,合作社仍应保证社员的民主管理,维护合作社的自治权利。

(5)教育、培训与宣传。为有效发展合作社,合作社对其社员、选聘人员、经营者及职工提供教育和训练,宣传合作社事业。

(6)社间合作。通过地方性、全国性、区域性和国际性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使合作社对其社员提供最佳服务,强化合作社运动。

(7)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社员认可的政策,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而做出努力。

当然,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社的原则也会有一些发展变化。事实上,上述原则就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66年的第23届代表大会上通过的6条原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今后也还会有变化的。

□什么是“新一代合作社”?

上世纪90年代初,在北美大陆上出现了一种所谓的“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80年代后期,由于美国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受来自欧洲国家的激烈竞争,出口下降,北达科他州农业处于困难境地。于是,北达科他州的农场主决定组织合作社,以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发展农业多样化,增加农场主收入,走出农业发展的困境。这种合作社取得了成功,于是它们被誉为“新一代合作社”而名扬四海。其实,它们的一些特点早已在美国七八十年代的合作社中逐步推广应用,它们只是把有关的一些做法集中于一身。概括起来,它们的特点主要是[3]:(1)社员入社需交纳较高的首期股份,以支持合作社的经营与发展;(2)社员投资与社员交售的农产品挂钩,社员享有与股金相适应的交货权,交货不足要给予赔偿;(3)社员的交货权可以转让;(4)社员入社要经过严格选择,以保持社员的稳定性;(5)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此增加合作社和社员的收入;(6)合作社盈余尽可能分配给社员,社内不作或少作提留;(7)合作社邀请专家提供咨询,从而保证了合作社成功的几率。这种合作社很快传到加拿大籍其他国家。

(三)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

□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如上所述,合作社是社员满足自身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治组织。因此,合作社首先是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也就是说,合作社最先是由个别社员组织起来的基层合作社,由社员选举合作社领导。然后,随着合作社业务的逐步扩大,他们把几个基层合作社联合起来,组成联合社,甚至组织成更大规模的合作社。上层合作社的领导是由下层合作社选举产生的。因此,从权力结构上看,合作社是一种权力倒置的结构,即由下面的合作社组织并选举上层的合作社。另一种合作社是,先在较大范围内组织合作社,然后根据需要在较小的范围内设立下面的合作社。因此,从权力结构上看,这种合作社是一种权力自上而下的结构,即由上面的合作社组织和任命下面的合作社的领导人选,或由下面选举产生领导以后由上面的合作社予以认可。此外,还有一种合作社的权力结构是混合型的,即在一个合作社内既有自上而下的,也有自下而上的。在一些大型的合作社中,很多属于这一类合作社。

另外,从合作社成员看,一种是由个体农民社员组成的,这往往是最基层的合作社。另一种是,社员都是由基层合作社组成的,基本上都是联合社。但也有的合作社,既有个体社员,也有基层合作社社员。

从许多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看,社员不仅仅是农民,而且也包括很多与农业有关的各个行业的从业者和企业参加。这种成员的参加有助于合作社筹集更多的资金,有助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因此,目前很多国家的合作社社员都已越出了传统的范围,包括了范围更广的各类有关的人员和企业,当然有很多并非是真正的社员,而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非社员(在西欧一些国家被称为“准社员”)。

□合作社的资金筹集

合作社在其发展的初期,资金主要来于社员的投入。社员的投入主要有两部分:一是“社员股金”(在我国称“入社费”),用以换取社员身份和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二是社员股金以外的投资,即“社员股金”或“资本股金”,用以获取股息,同时也支持了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壮大,完全依靠社员的投资已经不足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因此许多合作社参照股份公司的筹资方式,吸取更多的社会资金,于是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社”。以美国为例,“股份合作社”(stock cooperative)的做法是,把股份公司的股票根据合作社原则加以改造。其具体方法是,“股份合作社”把股份公司的“普通股”改造成为相当于传统合作社的“社员股金”(或“入社费”),即合作社的普通股只能出售给具有成为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并且每人只许购买一股。凡是持有此种股票的人就是合作社的正式成员(社员),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它们还把股份公司的“优先股”改造成为相当于合作社的“资本股金”。 这种股票在票面上明确印有票面额和红利率,但是它们的红利率最高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8%。这种股票除了一部分出售给社员以外,多数出售给与农业有关的个人、企业和集团。这种股票可以由合作社回收和转让。凡是持有此种股票的人不是合作社的正式社员(或称为“准社员”),他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在年终取得分红的优先权利。与其相适应,原来采用的投票权分配也可能有相应的变化,即从原来的“一人一票”制变为根据投资股份的多少,适当增加大股东的投票权,但一般每人不超过三票[4]。

由此可见,美国的这种股份合作社仅仅是通过对股份公司股票的改造,使自己扩大了集资的范围。如果以上述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来衡量,就可以发现它们仍然严格遵守着这些原则。首先,股份合作社没有违反社员“自愿参加”的原则。凡是符合社员条件的人只要购买一股“普通股”就可以成为社员。其次,股份合作社也坚持实行“民主管理”原则。凡是合作社社员才有参加合作社管理的权利,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再次,股份合作社也坚持股金红利率受法律限制的规定。最后,股份合作社的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比例分配。可见,美国的股份合作社仍然是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的地道的合作社组织。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也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企业很不规范,它们中的多数现在还不是合作社企业,更多的可以归入“合伙企业”的范畴。它们的前途有两个:或者是逐步发展成为公司制企业;或者是逐步以合作社原则对其进行规范,使它们发展成为真正的合作社企业。不过,我们以为,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最终应该向合作社过渡[5]。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采取民主管理的形式。也就是说,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务都要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或主任)和其他人员。董事长(或主任)对全体社员负责。合作社经理由董事长(或主任)聘用,并对董事长(或主任)负责。董事会成员通常由一些当地德高望重、乐于为群众办事、有组织能力和遵纪守法的人担任,一般不领工资,但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经理负责聘用若干名副经理,分别负责合作社各部门的业务。合作社还设有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整个合作社事务。社员有权随时检查和监督合作社的全部业务,以保证合作社事业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履行监督的职能,许多合作社还设有社外监督,即聘请有少量社区有影响人担任监督员。另外,合作社有严格的会计制度,财务公开,社员可以随时查看合作社账目。合作社实行自主管理,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为了提高合作社的效率,现代合作社基本上采用的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因为各国的经验证明,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最有效的是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因此,合作社也都以股份公司为榜样,基本上普及了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它们又必须根据合作社原则加以适当的修正。

□合作社盈余的分配[6]

众所周知,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是,目前国内对这一原则的非议颇多。有人说,合作社不能不追求利润,否则就不能存在;也有人说,合作社对社员不能追求利润,但对非社员必须追求最大利润,等等。其实,“不以利润为目的”的原则,是由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首先,所谓“不以利润为目的”是指,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不像其他投资那样是为了获取盈利,而是为社员服务。因此,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取决于社员需要:社员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服务。既然合作社是为社员服务的,它就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因为合作社不能以赚取自己社员的钱为目的。这是合作社区别于其它投资的根本所在。至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作社如何存在是另外的问题。其实,只要把合作社办好了,不仅可以帮助社员赚取更多的钱,而且合作社本身也必定是有盈余的。因为合作社通过按成本为社员提供的服务和经营活动,特别是通过对农产品的深加工和精加工,合作社就可以赚钱。但是合作社赚的钱在合作社内部不称为“利润”,而被称为“盈余”。而且,合作社的这种盈余属于社员,最终是要分给社员的。

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社员的服务,社员对合作社多缴少拿的部分。比如在为社员出售产品或购买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合作社向社员提取的服务成本(费用)一般都会超过实际需要的费用。二是合作社通过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对农产品的加工活动)使产品增值的部分。但是根据合作社原则,所有这些盈余,在扣除了合作社社章规定的合作社发展基金,及其他必要的扣除以外,如果还有剩余的话,都要按规定分配给合作社的社员及其它投资者。这种分配的先后次序是:

△首先要保证“资本股金”的分配

合作社的资本股金可以来自社员,也可以来自非社员或所谓的“准社员”,这种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润,因此一旦合作社有了盈余就必须按规定,优先为它们支付股息(红利)。如果当年合作社发生亏损,股息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红利“积累”的方法,即可以下一年的盈余补发;二是红利“非积累”的方法,即以后即使有盈余也不再补发。但不管如何处理,合作社章程都应该有明文的规定。

△其余的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额的比例分配

如果合作社在支付了资本股金的股息以后没有任何剩余的话,当年社员就不能再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在资本股金分配以后还有剩余的话,就应该将全部剩余分配给社员。其方法是,按照当年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这是因为每个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额是不相等的,彼此间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合作社的盈余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额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其盈余不能平均分配,而应该以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额的比例来分配。假设,年终某合作社的盈余为10万元,社员“甲”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额占合作社交易总额的10%,而社员“乙”的交易额只占总额的5%,社员“丙”的交易额占总额的2%……。最后分配的时候,社员“甲”分得1万元,社员“乙”分得5000元,而社员“丙”则分得2000元,等等。这种分配可以防止一部分社员通过“盈余”分配占有别人的财产,体现了合作社的公平原则。

由合作社分配的盈余被称为“惠顾退还金”,它们通常是以现金发放的。国家对“惠顾退还金”一般给予免税优惠。在有些国家内(如美国),合作社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发展合作社事业,可以根据法律或社章的规定,合作社可以留存部分“惠顾退还金”(最多可以留存50%)作为合作社的发展基金,等若干年后以现金形式退还给社员,也可以转为社员对合作社的投资。

(四)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组织农民进入市场,顺利实现农产品价值

如上所述,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是合作社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生产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都是要在市场上出售的,农民只有将农产品销售出去,才能收回成本,使生产持续进行下去;否则生产再多也实现不了它们的价值,生产随时可能中止。在发达国家中,由于农业合作社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许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包括在城市)开设了很多超级市场,因此它们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都能直接出售给消费者,避开了中间商这个环节,从而也就节约了合作社产品的销售成本。

而且,在发达国家中,合作社往往通过农产品的销售活动直接惠及社员群众。例如,在合作社为社员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合作社通常采用的是“代销制”,而不是国内供销社实行的收购制,从而让社员取得更高的销售收益。具体地说,合作社在为社员销售产品的时候,不以某种价格收购,而是代社员到市场上去寻找较高的价格出售。产品出售后,在扣除了合作社的代销成本以后的全部收入归社员所有。与此相反,收购制则是从农民手里买断产品,然后收购者到市场上去卖高价。收购价与出售价之间的差额(相当于一般中间商的利润)归收购者所有,而代销制则把这部分“中间商的利润”交给了社员。

农民生产的产品能否卖出去,除了要有合作社这样的组织以外,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产品必须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否则有合作社也没用。因此在农产品结构调整方面,合作社也要做更多的努力。它们要准确地掌握消费市场的动向,及时把消费者需求变化的信息告诉社员,并以优良品种和先进的生产技术指导社员生产,从而以最快的速度生产出消费者需要的新产品。从这个角度讲,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应该有自己的调查和研究人员或机构,它们应该与科研机构有紧密的联系,保证及时地推出消费者需要的新产品,从而使农民牢固地占领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毋容置疑,现代农业最重要的关键是,普遍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我国农业低效率的最重要原因也是农业中缺乏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实际上,近几十年来,我国的农业科学技术,无论在理论研究和新品种的培育方面,还是在先进设备制造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都未能得到充分的推广应用。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太小,现代科学技术难以推广,即使有些地方采用了,也难以发挥这些设备的巨大生产能力。

因此,经营规模过小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最大“瓶颈”。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这个瓶颈问题不可能根本解决。但是,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可以是问题得到某种程度的缓解。我们这里建议的合作社虽然不改变农业承包责任制,仍然坚持农户的家庭经营,但是它们可以采用某些措施,使农业经营规模适当扩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农业的规模经济。在这方面各地农民创造了很多值得推广的形式,合作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例如,在河北邯郸地区临漳县,有一种所谓的“承租反包”的方式,即农业服务协会将各家生产力很低的、分散在漳河故道上的沙滩地“承租”过来,构成几千上万亩规模的地块,在经过土地平整、铺设必要的道路和水利设施以后,将土地反包给任何愿意种植的人家耕种。农业服务协会对整个地块种植的作物品种和生产管理进行统一规范,由各家按照统一规范对土地进行分散生产和管理,收获的农产品则由农业服务协会负责经县外贸公司出口国外,从而使农民的收入成十倍地增长。更重要的是,这种把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改变成为较大规模生产的做法,为先进科学技术(包括最新品种)的应用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发展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从而大大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7]。

□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8]

在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农民越来越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而必须要社会为他们提供各种各样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实际上,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是为适应这种需要而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不仅要采取切实措施,在最新生产技术和品种更新的推广应用方面起重要作用,而且还要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农产品保鲜和加工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服务。这对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合作社必须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和服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社立于不败之地。

特别是在当前农民素质不高,农业生产中许多必需的科学技术知识尚不普及的情况下,更需要合作社做更多的基础知识普及工作。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目前我国大约有1/3的农民不确切知道如何科学施肥。许多农民都以为施肥越多越好,其实不然。不合理地施用化肥不仅不能使作物增产,反而是作物减产,甚至还会毒化农产品,降低产品质量。因此,合作社首先要为农民提供土壤测试,提供不同地块平衡施肥的配方。仅仅这一项简单的服务就可以使农民大大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收入。在农业生产中,类似的服务还有很多很多。因此,合作社的服务事业是大有可为的。

□通过农产品加工,使农产品尽可能增值

经验证明,小规模经营的农民要想富起来,必须摆脱原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地位,否则他们不可能真正富裕起来。这是因为农产品,特别是像粮食这样的原产品,在市场上总是低价的,即使一时提高了它们的价格,其结果也会使所有使用它们作为原料的下游产品都会相应地涨价,最终它们的价格仍然是最低的。因此农民在耕地面积有限的条件下,更要依靠原产品的加工增值,才能较快地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即使是加工程度有限的产品(如粮食),经过加工以后,其价值仍然可以成倍地增长。例如,玉米经过加工可以生产出诸如淀粉、玉米油、玉米糖浆和各种维生素等很多具有很高价值的产品,从而可以使它们的价值增长1-3倍,甚至更多。至于其他的一些农产品经过用最新技术加工以后增值更多。例如,不很值钱的农产品(如山药)在利用冷冻干燥技术处理以后,可以成十倍地增值。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情看,我国农业的经营规模最终也不可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对农民致富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另外,从各国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食品加工业总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例如,美国的食品(包括饮料和烟草)加工业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制造业中的比重,虽然近年来有时也被化工或计算机超过,但始终是最重要的加工业部门。2002年,食品加工业的GDP占制造业GDP总值的12.5%[9]。欧洲等其他发达国家,一直到目前为止,食品加工业始终是制造业中最大部门。根据各国的经验,在食品加工业中,乳制品加工业是增值潜力最大的行业之一。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仍然很落后,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我国农民在致富的过程中,应该抓住机遇通过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使农产品尽可能增值。这是我国农民致富最重要的途径。因为只有通过合作社加工农产品,才能使增值部分留在合作社手里,最后通过合作社的分配返回到农民的手中。否则,农产品加工以后的增值部分属于非合作社加工企业,而与农民无关。

□组织社员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

合作社顾名思义是小生产者(首先是农民)为进入市场这个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合作”就是合作社的灵魂。合作社只有在所有社员齐心合力的情况下,事业才能成功,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对于社员来说,互助合作是社员的最基本条件。从1844年英国罗奇代尔先锋合作社开始,组织社员培训就是合作社的重要原则之一。合作社对社员的培训,不仅是对社员宣传合作社思想,增强社员之间的凝聚力,而且也组织社员学习各种技能,提高他们的文化和技术水平,从整体上提高社员的素质。

目前,我国国民的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尤为迫切。首先,由于农村地区文化教育落后,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急需通过合作社加速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次,为了提高农民的致富能力,合作社需要通过培训,使社员掌握多种技能,加速合作社的发展;同时,通过技能的培训,也可以使社员有能力到社会上去奋斗,例如到城市里去开创和发展自己的事业。由于我国过多的农村人口阻碍着农业的发展,必须有大量的农村人口转入城市,因此在输送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方面,合作社负有很大的责任。

□合作社在发展社区经济与构建生态文明社会中起重要作用

除了在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以外,合作社还将在未来农村社区发展与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中起重要作用。首先,农村社区(包括农村和小城镇)可以因为合作社企业的发展而兴旺发达起来。尤其是合作社加工企业的发展,有助于增加农村社区的就业岗位,使农村工业及其他经济事业繁荣发达起来,从而使农民有可能在大量居民脱离农村以后,逐步扩大农业的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其次,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和合作社的发展,农村居民对文化需求也会逐步提高,因此农村中学校、图书馆以及其他文化娱乐设施也会逐步发展起来,从而有助于提高农民素质和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最后,随着农村经济和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农村社区的宜居程度也会随之提高,农村社会矛盾也会趋于缓和,生态环境也会逐渐改善,从而有助于在农村地区构建生态文明社会。

□农业合作社已经渗入到各国农村和城市的每一个角落

目前,合作社已经遍及五大洲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布在农业、工业、流通、保险、金融,以及居民生活等各个领域。正因为合作社具有许多农民和农村居民所需要的服务功能,因此它们已经渗入到各国农村每个角落,成为农业和农村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1985年,美国农场主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全国农产品销售总额的28%,其中,乳制品占78%,谷物和大豆占33%,棉花占33%。特别是像牛奶这一类容易腐败变质的农产品的销售方面,合作社更占绝大部分。同期,它们供应的农用物资占全国供应总额的26%,其中,石油产品和肥料各占33%,农药的29%,饲料的16%,种子的15%。在农业发达国家里,无论是农民的生产,还是生活都离不了合作社。如,美国每6个农场主中有5个参加了合作社,而且每人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10]。近来,合作社的数目虽还在减少,但是规模却越来越大。2004年,德国的DZ银行(DZ Bank)拥有资产总额4842.0亿美元,年收入322.6亿美元,在世界最大的500家企业中名列第153位,成为全球最大的合作社企业。荷兰的拉博银行(Robobank)拥有资产总额6457.5亿美元,年收入285.1亿美元,名列全球最大的500家企业的第181位。瑞士的MIGROS合作社的资产总额148.1亿美元,年收入163.4亿美元,名列全球最大500家的第367位。同年,美国有3家最大的合作社企业进入了美国最大的500家企业,最大的一家(CHS合作社)的总资产为40.3亿美元,年收入110.5亿美元,名列第198位。[11]

□目前我国发展合作社的难点

尽管上面说了很多建立农业合作社的趋势和益处,但是目前要在我国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合作社仍然有不少难点。其中最主要的是:

△对于合作社宣传不够,很多人不知合作社为何物

从根子上说,合作社在我国历史上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人们对合作社知之不多;再加上历时30余年“人民公社”的弯路,破坏了“合作社”的名声,使得人们对合作社不仅没有多少好感,反而是很多对合作社产生反感。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我们似乎有意回避“合作社”字样,根本不从正面宣传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性,致使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国际公认的合作社与“人民公社”之间的根本区别。因此,即使有人想建真正的合作社,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做。与此相反,无论是干部还是农民群众,由于不熟悉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和经营方式方法,以及受原来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影响,因此在建立和经营合作社的过程中往往走样;或者说,走着走着就回到了“人民公社”那条道路上去了。我们在很多试点中,都帮助农民试办了合作社,而且开始都办得不错,但是我们一旦撤出,很多合作社的经营就此出了毛病。

有人把上述现象归结为,“农民怕合作社”。但是,我们认为,这主要是我们过去在批判绝对平均主义的“共产风”是把它和“合作社”混淆在一起,而且在批判“人民公社”的时候,也没有准确地宣传“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和发展的必然性。因而使人们不能正确地了解当今合作社发展的迫切性。因此,我们建议,要在国内的一些农业院校内恢复合作社专业,大批培养合作社理论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大力宣传合作社事业。同时,应该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合作社原则,使合作社事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我们以为,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合作社原则的了解和合作社专业人才的培养是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应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的高度重视。

△物色和培养合作社的带头人

各国的经验证明,创办合作社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每个合作社社员要懂得合作社原则,而且还在于每个合作社都需要有几个热心合作事业、德高望重、热心为群众办事、有组织能力和遵纪守法的带头人。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是当前创办合作社的最大难点之一。目前,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农村中真正有文化、有致富能力的人,多数“独自”发财去了;其中,愿意宁可放慢自己发财致富的步伐,而带领乡亲们走共同富裕道路的人为数不多。然而,一个合作社如果没有几个真正愿意与社员“同甘共苦”的带头人是很难成功的。只要我们仔细研究一下国内办得较好的合作社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我们建议,要从小孩子开始进行“团结互助”的教育,从小培养公民的“互助”精神,改变社会风气。同时,在向农民群众宣传合作社的时候,注意为合作社培养和选择一批好的带头人,否则合作社很难成功。不仅如此,在合作社内部务必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让社员在合作社发展中选择带头人。

△政府应该放手让社员自主管理合作社

在我国办好合作社的另一个难点来自政府方面。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部门始终把合作社看作是自己执行政策的机构,因此往往过多地干预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从而影响社员群众在合作社中主人翁作用的发挥。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合作社应该自觉地遵守政府的各项政策,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应该尊重合作社的自主经营权利,更多地从政策上影响和规范合作社的行为,而减少对于合作社内部事务的行政干预。我们相信,这样做会有助于合作社的顺利发展。

(五)我国合作社发展的新机遇

在“人民公社”解散以后,我国的合作社发展进入低谷,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合作社发展迟迟没有起色。经过了20多年的酝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终于迎来了合作社发展的一缕曙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即将出台。这一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执行必将为我国合作社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在我国应该提倡“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

在我国,由于农业的经营规模小,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少,农民个人很难分别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易活动,因而需要利用某个中介到市场上去销售产品或者购买农用物资。但是,由于我国的合作社尚未规范地发展起来,因此政府和媒体大力宣扬“龙头企业”的作用,让“龙头企业”来充当这个中介机构,提出了“公司+农户”的模式。但是几年来,对“公司+农户”模式不适没有争议的。

△“公司+农户”不足以解决农民致富问题

近些年来,人们都在宣传“公司+农户”模式可以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因而可以解决“三农”问题。有人宣传说,公司作为地方发展经济的“龙头”,可以有目的地组织农民从事某项生产,由公司负责向农民提供优良品种、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全数收购产品,在公司进行加工后,将成品销往国内外市场。从而不仅可以启动地方经济,而且可以让农民迅速富裕起来。

应该说,这种愿望是好的。但是,我们以为,在当前我国这种模式很难成功。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成功履行“协议”、“契约”或“合同”的首要条件是“诚信”。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刚刚建立,还很不完备。特别是社会的“诚信”建设才刚起步,因此要在农村地区实行“契约”或“合同”的难度就更大了。一个普遍缺乏“诚信”的社会,“契约”是很难行得通的。其次,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中,公司和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这种“订单”控制不了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由市场上该产品的供需关系决定的。因此,一旦在产品交割时的市场价格高于协议价格,农民往往毁约,不愿意把产品交给公司,而到市场上去卖高价;反之,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价格,公司可能毁约,不愿意收购农民的产品,而到市场上去以低价收购。最后,即使这种协议得到双方尊重,产品交割顺利,也不可能使农民致富。因为能使农民迅速致富的是,企业在对产品进行深、精加工后的成倍,甚至成十倍地增值。但是如果这个公司(龙头企业)是非合作社企业的话,这种巨额增值只属于公司及其股东,而与非公司股东的农民无缘。因为公司利润是按照公司股份分配的。只有当这个企业是合作社的时候,这种增值对农民来说才是有意义的。因为根据合作社原则,这种增值最后是要分配给社员的,从而使社员较快地致富。因此,我们建议把所谓的“公司+农户”模式修正为“合作社+农户”[12]。

实际上,现在媒体上已经出现了不少“龙头企业主”抱怨“公司+农户”模式使他们的企业面临困境的报道。在发达国家里,“公司+农场”模式之所以能在农产品大加工厂和大农场和较大规模农场之间存在,就是因为它们之间的交易量大,而且它们的诚信度也高。但是在我国几乎没有任何可以称得上“大规模农业”的情况下,加工厂和小农之间的“契约”或“合同”交易,就会因为其高成本和高风险而很难实现。

△“合作社+农户”才能真正解决农民致富问题

因为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出售原产品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困难的是,农民不可能光靠出售原产品致富,因为原产品总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的。农民要想真正致富靠出售原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必须更多地介入农产品加工,从而占有原产品加工后的增值。但是,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下,公司通常只收购农民的原产品,而公司最挣钱的是对农产品进行深、精加工。但是,公司通过原产品加工盈利的部分是通过公司的股份来分配的,因而与提供原产品的农民无关。

因此,目前在很多国家中,合作社越来越普遍地介入了原产品的加工和深加工,从而使农民也能参与加工盈利部分的分配。正如上面说过的,在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农民急需以合作社形式组织起来进入市场,自然也就包括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的部分。但是在我国,由于合作社事业曾经受过严重挫折,国际规范的合作社事业尚在酝酿之中,组织起来的合作社要有个发展过程,因此真正推广“合作社+农户”模式仍需时间。

我们主张,农民可以按照参与市场的需要,组织自己的合作社,让合作社面对农产品加工公司。这样,对公司来说,它们可以直接面对诚信度较高的合作社,而不用面对成千上万个分散的农民,从而可以减少它们的交易费用;而对农民来讲,由于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它们比分散的农民有更大的讨价还价能力,因此可能获得比较有利的价格。而且我们主张,合作社应该努力争取与公司建立“利益共同体”,即以合作社名义在公司内持股,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支持公司的发展的同时,为社员从公司的加工增值中取得一部分利益。从长远而论,我们主张逐步扩大合作社事业,让合作社逐步成为具有更大实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最近,一家名为“国宏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武夷山地区,利用“生态源”生态肥料改良岩茶的试验,取得了初步的成功。其中,在与农民的合作模式上采用了改良的“公司+农户”模式。鉴于“公司+农户”模式的上述缺陷,公司与农户组织了一个“会员制机构”(我们暂且将它称作“合作社”)。农民以一定规模(50亩以上)参加“合作社”,公司无偿为这些茶园提供肥料;茶农要按公司规定从事茶叶的生产与管理,并将所有产品卖给公司,公司按当年市价收购产品;公司暂时委托50家茶厂加工(从远景看,它将建立自己的现代化茶场)。年终,公司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社员”。据估算,农民可以从肥料、增产、质量提高中取得的利益达每亩千元以上。这种模式的前提是,公司愿意向农民让利;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参与合作社的公司和农户之间的精诚团结,真正创出属于自己的“品牌”。

□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之际,发展合作社事业

很长时间以来,热心于合作社事业的人士一直在呼吁国家尽快制订《合作社法》,现在终于有了结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计划,并且已将法律草稿提交给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如果顺利的话,2005年晚些时候或2006年早些时候即可颁布实施。

即将颁布实施的这个法律,或许应该说是恰逢其时。随着这些年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农业,特别是某些农产品(如水果、蔬菜等)集中产地的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民急需的合作社还没有组织起来,农民无力将自己的产品送到市场上去出售,而只能在家坐等商人(果商和菜商)上门收购。由于这些商人把收购价格压得很低,因此农民往往赚不到钱,苦不堪言,有的甚至连生活和生产都难以维持。这种情况说明,生产发展以后,农民急需自己的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将自己的产品及时地送到市场上去,从而使农民得到较高的销售价格。因此,应该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作为契机,宣传合作社,推动合作社发展,把农业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到新的高度。但是,我们应该吸取50年前的教训,千万不要重蹈“合作化高潮”或“合作化运动”的覆辙,而应该坚持踏实的工作作风,一定要重视组织合作社条件的成熟程度,成熟一个组织一个,万万不可搞“评比”,赶“进度”,制止浮夸作风,让农民真正从合作社的发展中得到实惠。

在广泛组织新型合作社的同时,还应该根据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原则,改组原有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使它们真正转变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事实上,十几年来,中央和政府曾多次发出指示,要求把供销社真正改造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但是现在看来,供销社改组工作困难重重。经历了十几年的改革,供销社并没有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相反,在改革过程中,在很多地方将供销社的网点承包给了供销社的职工,甚至盲目地套用了国有企业改革中转制的要求,错误地将农民当年集资组成的供销社的资产实行“转制”,把合作社改变成为经营者所有的企业,即把社员的资产“转”给了私人(多数是供销社领导干部或职工),从而不仅改变了合作社的性质,而且也无偿地剥夺了农民社员的财产。众所周知,合作社本来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一旦“承包”给了个人,就必然变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合作社”企业。更何况将合作社资产进行“私有化”处理呢。另外,在信用合作社反复的改革历程中,同样也出现了无偿剥夺原有社员(农民)的现象。这种趁“改革”之机侵吞社员财产的做法是违法的,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我们希望无论是新组织的合作社,还是改革原有的合作社,都应该严格遵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坦率地说,我们更主张把目光放在组织新的合作社上面,使我国的农业合作社适应于农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帮助农民沿着市场经济的正确道路前进,让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束语:只有合作社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13]

近年来,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一些人有一种言论,认为“龙头企业代表农民利益”,因此“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民”。

其实,笼统地说“龙头企业代表农民利益”是不对的。如上所述,只有当龙头企业是属于合作社性质的企业时,这种说法才是正确的;否则,它们就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因为只有合作社性质的企业才是属于社员所有的,它们在为社员服务(包括农产品加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属于社员所有。但是如果龙头企业属于非农民所有的话,龙头企业则根本不能代表农民利益。这种龙头企业在最好的情况下,只能为农民提供比较稳定的产品销路,或比较合理的销售价格,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巨大增值与农民无缘。实际上,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交易中存在博弈悖论,一旦市场价格偏离约定价格,其结果不是农民毁约就是龙头企业毁约,因此很难保证双方按协议进行交易。

在我国目前的“龙头企业”中,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组织和管理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甚少,更多的是由农民个人或非农民创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不仅如此,目前在龙头企业中有很多是由领导部门认可的,因此如果按“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民”的逻辑来分配政府支农款项必然会有很多弊病。其结果是使农民空担了“接受”政府支持的名声,而好处却流进了非农民企业主的腰包。而且也难免有一部分款项流进某些政府官员的腰包,从而滋长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

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支持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民”。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因为只有将农民以合作社形式组织成较大规模的集团,才能进入国内外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但是,我国合作社的发展仍需政府的大力扶植和支持。特别是需要政府支持合作社创办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首先是农产品加工企业),随着农产品加工深度的增加和增值部分越来越大,农民对合作社的依赖也会随之加大。可见,农民致富最终要靠农业生产以外的经营活动。

因此,只有合作社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切实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速农业发展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使农村改变面貌,从而有利于最终摆脱“三农”困境。



[1] 杨坚白主编(1990):《合作经济学概论》第七、八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徐更生、熊家文主编(1993):《比较合作经济》,中国商业出版社。

[2] 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说明》。

[3] 王震江(2003):《美国新一代合作社透视》,作者提供的打印稿。

[4] 徐更生(1987):《谈农业合作社与股票制》,《农业经济问题》1987年第一期;徐更生(1989):《西方的股份合作社及其性质》,《中国供销合作经济》1989年第6期。

[5] 徐更生等(2000):《关于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规范的思考》,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调查与研究》第83期。

[6] 徐更生(1992)《比较合作经济》,中国商业出版社。

[7] 参见中共邯郸市委(1997):《承租反包——一条土地集约经营新思路》。

[8] 宣杏云、徐更生(1993)主编:《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 See“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04-05

[10] USDA, 1988 Agricultural Chartbook, Agricultural Handbook No. 673;

[11] See Fortune, July 25, and April 18, 2005。

[12] 徐更生(2003):《农业合作社才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全国政协世界二次会议大会发言材料之290。

[13] 徐更生(2004):《农业合作社才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大会发言材料之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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